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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4日国家电监会颁布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12月8日国家电监会召开全国电力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成本监管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力量,加大力度,加快部署,力求取得实效。那么为什么要强调对输配电成本的监管,它的意义和作用何在?电监会对输配电成本监管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如何强化对输配电成本的监管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谈看法,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人士探讨交流。
一、为何要对电网输配电成本进行监管?其作用和意义何在?
(一)为什么要对电网输配电成本进行监管?
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一是电网企业经营存在自然垄断性。
所谓垄断,通俗的理解就是把持和独占。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控制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或者,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作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按照垄断的成因划分,垄断分为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人为垄断是指在目标市场内,一定主体利用某种权利排除和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市场结构。自然垄断是指对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电信、航空、自来水、煤气管道等,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及成本函数递减等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难以形成竞争格局,政府必须对这些行业进行严格监管。电网经营(包括输电和配电)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性,因为输电和配电都是通过物理电网进行的,在一个区域内如果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分别建设经营电网,势必造成低效率的重复建设,是不可行的,只有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所以,必须对电网的输配电成本进行监管。
二是电网企业经营存在外部性。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对外部性的定义: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经济学的外部性定义,是指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即未经他人同意施加给他人额外成本。负外部性在提高外部性制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时,却降低了相关人的效用水平,给他人带来了损害,远离了社会所要求的效率目标。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之一,也就是说,存在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促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该进行干预。电网的自然垄断特点,容易也可能造成经济的负外部性,使得内部成本外部化,增加消费者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必须对其成本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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