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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2012-03-29 11:19来源: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关键词:核安全核电站核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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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核电建设规模化的加快发展,厂址从沿海扩展到内陆,核电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很多公众对于核能的理解缺乏科学依据,谈到核能有些人就会想到原子弹爆炸的画面。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公众正确认识核能的教育。只有正确了解和认识核与辐射,并掌握正确的防护措施,才不会在核事故发生时发生广泛的公众恐慌、大规模的溃逃和极端行为。

核电厂周边的居民对核电厂的批准、建设、运营各个阶段都应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众参与和核安全信息公开是衡量核安全文化成熟的一个主要标志。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规定,除非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有效途径获得核电厂的相关信息。如何在保密和公开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关键的问题。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从监督角度来讲,可以使核安全监管机构和核电运营企业更加注重核电安全。核安全的信息公开应该由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通过网站进行信息的公示,但是由于目前国家核安全局并非实体机构,没有自己的网站,只是环保部下属的一个司的页面,没有信息公开的自主权。

核安全文化和信息的透明披露,还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核电企业之间及时和透明的信息沟通。信息的不对称不仅使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核电企业双方沟通不畅,延误事件的处理最佳时期,也容易引起公众的恐慌和极端行为。应该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鼓励实现核电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保持信息透明化和对称性。另外核安全监管机构应该建立一个综合的核安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信息的全记录,分析跟踪并与利益相关方保持透明交流。

2.6 加强核安全立法,尽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规

目前中国关于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没有一部统领核活动的上位法。中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中国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使立法进展非常缓慢。核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一个更高位阶的权力机构组织协调,也是阻碍《原子能法》出台的原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些其他相关管理条例有些从颁布至今已经20多年了,难以适应新的核电发展形势和核工业格局。中国多个部门涉及核安全的监管,由于各自背景、宗旨和行业的限制,造成权力的分散和重复。上位法的缺失也导致无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管活动没有充分的和法定的依据和授权。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不够,与承担的监管任务极不相称。行业管理部门的任务和职责也没有在法律上给出规定,该部门所设立的各类行政许可也只是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些都需要法律上的规范,通过立法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并由法律来保障。所以政府必须制定和建立完备的政府设置、法律和监管框架,并在此框架下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核安全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也应在法律给与体现。《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审定耗时较长,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规的出台。

2.7 建立核安全基金

在加强相关核事故预防的同时,需要及时完善中国核损害赔偿机制和核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设。目前中国核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法规性文件,该批复明确了在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其中明确了营运者的赔偿额度和国家补偿的额度。核电站的运行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陪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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