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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2012-03-29 11:19来源: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关键词:核安全核电站核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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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从事核能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对潜在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虽然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但是如果发生像福岛那样大规模的核事故损害,各类生命财产、环境损失等的赔偿将是天文数字,远远高于国家提供的最高额度的财政补偿,不能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核电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对于核事故赔偿有专门的基金来源和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核事故,赔偿的时效性将会大大提高。

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明确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按照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0.026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可以参考乏燃料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核安全基金,用于做核损害赔偿的补充。通过这样强制性、低费率、长期性的征收机制来支持应对核事故发生时的资金问题。

核安全基金的使用范围、活动、限额以及批准权限要有严格的规定,核安全基金应由第三方管理,实行审批、支出两条线。第三方管理机构要保证用于赔偿的基金部份的保值和升值。基金的其余一部分可用于行业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安全管理办法的更新。核安全文化教育也可由核安全基金支出。

2.8 加强核安全管监部门的核安全国际合作

中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国际核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强化本国的国家安全标准,推动核安全的不断进步。加强国际、地区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准备的响应能力,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际社会在统一核安全标准、分享各国核安全经验和监管能力方面的工作均由各国的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目前国家核安全局不是中国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的常驻代表团成员,也不是各类谈判预案的共同制定和会签单位,没有自己的途径代表中国在核安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这与中国和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核安全的目标不相符。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中国的联络是通过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工局),而目前国家原子能机构既不负责核能发展规划,也不负责核能安全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原子能机构还代表核行业的管理部门。多次的政府机构改组都没有在核安全的驻外国家小组成员机构得到相应的改变,导致核安全国际合作上的格局与国内核安全的监管不相适应。这些对中国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专业性都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中国的核安全监管的国际交流也应该由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来承担,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沟通和互动应该有自己的直接程序和渠道,建立直接沟通架构。

2.9 核安全监管机构应该参与到每一层次的核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对核事故的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场外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另外还包括核电厂主管部门的核应急计划、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军队的核应急计划。目前核电厂运营单位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备案。核电厂所在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场外应急计划,报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审批。国家核应急计划由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核电厂的场内和场外应急计划须在首次装料前12个月上报,经审查认可,运营单位才可以实施装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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