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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2012-03-29 11:19来源: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关键词:核安全核电站核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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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由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牵头,现在国防科工局既不是核电厂的主管部门,也不是监管部门,平时对核电厂的设计要求、运行状况并不了解,也不具备监测手段和技术评估能力,一旦出现核事故,不可能进行技术判断和决定技术措施,无法有效防止核事故的扩散。省级相关政府部门由于人员和专业性的限制,承担场外核安全应急计划的制定的能力有限。而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日常就负责核电厂的安全监管、事故调查、辐射监测和场内应急,对核电厂的设计运行、事故评价有深入把握,对核电厂选址、设计、制造、建造、运行、退役进行全过程的监管,能够对核事故应急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应充分利用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人才和技术资源,确保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参与审查每一个层级的核应急计划制定,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的控制提供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技术解决方案,并在核事故发生时全程跟踪核事故进展,提出处理建议,拿出事先制定的不同的应对措施。核事故应对预案需要做到百密而无一疏,胸有成竹。

3.小结

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成立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以适应中国核能利用发展形势的要求。核安全监管机构应满足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政府核行业的主管单位应与监管机构独立并行,相互监督和制衡。早期厂址审批、设计批准证书、建造和运行联合许可证、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权限应归属新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发改委能源局和环保部主管核电发展规划、政策和环保标准制定和监测。新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应直属国务院,有足够的核安全权威和处置能力。具体地讲,将现在的国家核安全局从环保部剥离出来,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这是上选方案。如考虑到政治因素,也可以退而求其次,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局。目前,要特别强调如下几个问题。

(1) 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核程序应更苛刻。一个新核电站从申请到运行要进行三个阶段审核批准。第一是早期厂址审批,包括自然因素(地震、海啸、洪水、龙卷风等)和人为因素(爆破、恐怖分子袭击、大型飞行器撞击等)的考量。风险因素级别要提高和加严。第二是设计批准书,重点包括安全性能审查。第三是建造和运行许可证,包括有严格的管理和工程人员资格审查。核废料的处理也是上述审查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来说每一步骤的审批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才能顺利通过,这种看似漫长和繁琐的程序,保证了核电运行安全和核电长远的稳步发展。

(2) 严格审查核设施(包括核电厂)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无经验和有不良记录者不得承担建设项目。严格考核和培训核电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建立高质量和高水平的资格认证。中国核电的发展速度要与过硬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相适应,宁慢勿快。

(3) 加强核安全文化的建立和提高信息透明度。核电与生态和生命紧密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公司和管理单位在意识理念、行为准则、机构设置、人员培养、制度建设中,要深植和履行核安全的文化理念。加强公众在核与核泄漏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教育,实事求是,不片面夸大或缩小安全因素。尤其是在紧急核事故的应对中,要及时、准确、透明地公布事故进展情况,防止恶性的大面积溃逃事件的发生。

警钟长鸣。中国目前在许多部门的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应是重中之重。占世界核电发电总量6%以上的四个国家中,美国(31%)、法国(15%)、日本(10%)和俄罗斯(6%)),有3个国家发生了严重的核泄漏事件。中国在2020年前很可能在核电规模上进入前两名。核电是把双刃剑,必须要安全第一。建立新的全面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列政府议事日程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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