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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2012-03-29 11:19来源: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关键词:核安全核电站核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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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文化上具有独立性,在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层之间建立和培养强有力的、独立的安全文化。

监管的权威性要求核安全监管机构在安全监管领域具备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由其颁发的安全许可证是涉核活动的必要条件。在涉及安全的问题上,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具有一票否决权。

目前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承担核安全监管工作,但没有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外事权;不能根据核领域的专业特性自主选拔人才,经费受制于人;也没有权力自主决定与国际机构之间的交流访问。总之,国家核安全局在决策上没有权威性和独立性。国际原子能机构指出,中国国家核安全局不是一个完整实体,组织构架不清晰,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和对监管职责的履行。核安全监管与环境保护在管理方式和工作特性上存在很大差异。作为国家政府的一部分,国家核安全局很难摆脱政府部门制定和履行政策的要求,以及执行政府指令的强制要求。

按照政监分离的改革要求,核安全监管职责应从环保部中剥离,独立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类似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国务院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履行核安全监管的职责。分散于国家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核安全问题,例如国家发改委下属国家能源局的核电安全规划和工信部除核电之外军工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应一并划归给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同时明确规定权力和责任,避免有些事务多头管理,有些事物无人管理以及权责不清的弊端。还应将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划归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将环保部的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涉核工作相应的转移到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

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核设施或核活动具有干预和停止运行的权力,对违规违法行为有进行制裁的能力来保证中国核安全监管体系的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3 保证核电监管机构权力的制衡

监管机构不是权力的终点,依然需要被监督。当独立核监管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时,本身有很大的自主性和自由度,需要制衡,在制衡中达到相对的平衡。谁来监督监管机构,保证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是制衡机制需要回答的问题。在法律上,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核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有明确的规定。在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解决问题时,还应有司法的诉讼途径可以选择。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设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会议有权监督核安全问题,了解核安全监管机构是否有效承担了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责,并采取纠正措施。

核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对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展开同行评议,从国际监管标准上要衡量对核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专业性。公众、民间组织等也应当发挥监督核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公众对安全和环境问题有着切身利益的思考,核安全监管机制应该设计平台与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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