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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综合利用电厂 规定严格更要执行有效

2012-04-11 10:50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发改委小火电机组小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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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这则国家发改委关于各地和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消息被各大网站广泛转载。报道称,国家发改委要求,对于提出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电厂机组,首先必须是没有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同时,就10万千瓦等级以下和以上机组应该符合的申请标准给出了详细的要求项目。

发改委提出的这些要求,显然是为了防止部分小火电机组会借申请机会,披上综合利用的“马甲”来个“华丽转身”;同时,对审核、排放证明、检验报告、燃料标准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则是要从政策层面规范综合利用电厂的申请和发展。

但问题首先是,所有关停小火电范围内的机组是不是一定都不能纳入到综合利用电厂的申请中来?对于我国对小火电的关停,一直存在争议,很多小火电机组刚使用时间不长就面临关停,这本身就是一种浪费,与为了节能减排关停小火电的初衷相悖。同时,去年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将3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机组归入到受限类别,10万千瓦以下的则划入淘汰类型中。按此划分,就不该再有10万千瓦等级以下机组申请要求的各项规定;其次,制定规定和执行规定并不是一码事,电厂申请条件中,不乏 “要有地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 要重点核实企业所用燃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等这样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申请过程要涉及到多个部分,每个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监管力度将决定申请工作究竟会成为“形象工程”还是“绿色工程”。我们希望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申请中,不会出现在一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过程中有过的造假现象。但如果没有好的监管体系和相关的法规约束,面对眼前利益诱惑和环保的成本压力,难免会有“上有政策,下出对策”的情况出现。

可见,对于综合利用电厂的申请,要综合评定申请机组,不应仅以装机量作为初选的“一刀切”标准。同时,切实提升执行和监察力度,双管齐下,才能有效保证申请质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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