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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价独董到亿元好处费 中国燃气独董难当(图)

2012-07-05 09:5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中国燃气天价独董亿元好处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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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本清源”:严肃对待中小股东的诉求

自2011年4月开始,有人以“中国燃气一众小股东”的名义,连续在香港《苹果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并公开向港府和金融监管机构递交多项指控。相关广告论及“刘、黄案件”的大量“细节”,对“徐鹰等人遭罢免”提出异议、指责“中国燃气涉嫌违反国家安全”、“中燃新任董事涉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刘明辉、黄勇的期权已经失效”,等等。

针对“一众小股东”的各项指控,中燃独董均严肃对待。独董要求董事局组建专门的调查小组,在积极进行内部审计的同时,更认真配合监管机构指派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全面调查。从事后的审计结果来看,并没有确凿证据支撑“小股东”的指控。

例如,相关指控称,刘明辉妻子的亲属许伟红通过持有中燃下属公司(重庆川东燃气工程公司)的股权,涉嫌进行利益输送。实际上,许伟红所持有的股权是替香港中评社代持,徐鹰代表中评社在代持协议的每页上都签了字。许伟红在去年将相关证明材料就提交给了中燃董事局,董事局随即将此文件提交给了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日前,许伟红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她本人没有从川东公司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还有指控称,川东公司的另外一个相关人士肖飞也是刘明辉妻子的亲属。对此,刘明辉的妻子表示,“我本人与肖飞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我户籍所在地(沧州市)的公安机关可以提供证据。”

毛二万强调,“关于刘明辉、黄勇的期权问题,中燃董事局向香港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中燃最终在公告中承认刘、黄期权的有效性,是在监管机构批准之后。认为刘、黄期权已经作废的指控,是对中燃期权实施细则和香港相关法律的断章取义”。

有媒体文章以“业内人士”、“中燃前高管”或“中燃前董事”的口吻,指责中燃的高管层及大股东反对新奥的敌意收购是为了掩盖公司的内部问题,“一旦达成收购协议,收购方即会按程序进入尽职调查,其中隐情势难掩盖。”

对于这种说法,中燃的独董不以为然。“如果持这种观点的人士有相关证据的话,何必在媒体之中捕风捉影?为什么不直接提交给香港廉政公署或者香港联交所?只要指控有一定的根据,那就不必等到什么"尽职调查"了,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调查不是更有力度?”

针对所谓“中燃涉嫌违反国家安全”的指控,中燃独董积极推动公司与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与澄清。律师的意见表明,中燃与新奥能源、中华煤气一样,都是外资企业,遵守国家对外资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且,外国战略投资者入股中燃,并不能控制中燃的董事局及公司在内地的实际运营。这与国办通知所论及的“外资购并内资企业”是两回事。

中燃独董日益发现“一众小股东”的一些指控存在无中生有、蓄意抹黑的倾向,他们的做法其实是在危害中燃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一众小股东”公开要求中燃停牌)。根据对此,中燃高管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已经提出,公司应当以法律手段追究所谓“一众小股东”的责任,因为他们的做法公开毁损了中燃的名誉。

海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间曾连续三次,针对“徐鹰遭罢免事件”发表公开声明。负责海峡金融的媒体公关工作的是由冯炜光担任负责人的“灵思公共关系亚洲有限公司”。其后,冯炜光以中燃小股东的身份参加了4月和8月的两次股东大会。在4月份的特别股东大会上,冯炜光反复宣称,中燃在宝鸡和淮南的燃气专营权可能已被取消,但这一说法遭到了在场中燃董事的驳斥。冯炜光还多次参与了“一众小股东”向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公开指控中国燃气的活动。

“一众小股东”究竟在维护谁的利益?中国燃气的独董们应该已经找到了答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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