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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2-09-14 16:47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关键词:天津节能减排地方十二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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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落实好能源总量控制要求,参照国家方法,结合天津实际,抓紧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下达,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消费总量分解考核责任体系。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市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及时落实调控措施。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26家市属重点企业集团下达“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年度目标;对全市能耗总量居前50位企业下达“产值能耗同比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的双控指标,推动能源监测信息平台建设。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我市能源管理师制度试点。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管,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能耗情况的分析和调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负责)

(十六)抓好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冶金、电力、化工、石油石化四大行业节能。冶金行业普遍开展中温、中压余热回收利用,积极开展低温、低压余热回收利用。电力行业要继续实施“以大代小”、“上大压小”,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化学行业要采用先进节能工艺和高效节能设备,提高工艺转化效率。石化行业要进一步采用流程模拟技术,实现能量系统优化改造。加强监控重点用能单位,逐一推动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积极推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以提高能效水平。对炉窑、风机、水泵、电机、中央空调等耗能大的设备加快改造换代。严格执行百种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加强电力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脱硫管理,对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对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制铁有限公司、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等13台烧结机实施烧结烟气脱硫治理。实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炼油部130万吨重油催化裂化治理工程。对天津振兴水泥有限公司两条水泥生产线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治理,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推动天津市同生化工厂40万吨铬渣无害化治理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建筑节能。严格新建建筑监管,确保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1200万平方米,供热系统和计量改造2400万平方米。实施办公、商业、医院等公共建筑能耗审计、能耗采集传输和温度检查,完成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制定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在城镇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政府投资的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每年建设绿色建筑400万平方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用面积占同期建设的25%以上,推进4个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县工作。编制燃煤锅炉改燃技术导则,最大限度避免出现燃气供热高耗能现象。实施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和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建立民用建筑用能统计体系,公共建筑能耗每年下降2%,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发布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标准,研究公共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使建筑用能负荷降低30%,开展被动式建筑研究和示范。推行民用建筑用能定额和供热能耗指标管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碳排放)交易。(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八)加强交通节能减排。推进公共交通节能,发展轨道交通,落实公交优先,建设公交专用车道,公交出行比例达到30%。优化公路交通节能,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降低车辆空驶率,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提升港口交通节能,改善用能结构,大规模应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大功率电机变频改造,强化港口的节能管理,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5%。引导航空交通节能,采用节油机型,提高燃油效率;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率,大幅度降低油耗;加强空港运营节能管理。加速黄标机动车淘汰进程;重点开展城区长途客运车辆及班线包车黑烟专项治理,对老旧公交车进行更新、淘汰和改造。逐步过渡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到2015年以前,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油品。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强农村能源利用,重点推广生物质能,结合小城镇建设,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淘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推广先进机械;推广使用省柴节煤炉灶。以“推进农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鼓励村庄采用分散处理方式进行生活污水治理,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减量、镇运输、区县处理”的模式。推动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推广环境友好的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先进的生态种养模式,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二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建筑节能和供热制冷系统改造,降低夜间供热能耗,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空调系统管理,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得低于26度、冬季不得高于20度的规定。推广热、电、冷分布式能源应用。推广绿色照明,高效照明灯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减少“长明灯”。实行电梯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减少办公设施待机耗能,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到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用能量降到每平方米17.76千克标准煤以下。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二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做好商业节能,加快设施节能改造,强化节能标识产品的推广和监督检查,在大型商业设施推行冰蓄冷、水蓄热。加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监管,严格执行空调和采暖温度标准。鼓励民用节能,倡导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改用节能灯,养成自觉节能的良好习惯。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深化示范试点建设。制定实施天津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建设,深化100家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建设。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分类型、分行业推广泰达、子牙、临港、北疆、华明等特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形成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产业区域布局。以化工、冶金、电子、医药、建材等为重点,建设20条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行业特色突出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三)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十二五”清洁生产指导意见,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按年度公布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树立20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推动清洁生产示范区建设,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负责)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平台,推进区域、园区、企业三个层面的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工业固体废弃物深度综合利用、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绿色新型建材、再制造、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农林业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十大重点工程,搭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到2015年,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负责)

(二十五)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推动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再生资源管理经验、拆解处理技术装备、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监管体系优势。以临港经济区、南疆港机械装备制造基地、市开发区、西青区等汽车制造产业基地为依托,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金属制品及其包装物等再制造为重点,培育一批示范企业,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西青区人民政府、静海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建设节水型社会。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鼓励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保持在9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1立方米左右。推广低压管道、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大力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海洋局负责)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以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研发一批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应用技术研发。(市科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发布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八、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九)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价扶持政策。推行居民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三十)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建立健全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有扶有控”的政策要求。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和企业,要积极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劵、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政策和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得提供和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股权质押和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融资来源。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发挥好征信系统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市环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三十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全面开展能源审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区县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县、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不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或污泥无处理去向的,以及已建成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县,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市建设资金。(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加大节能监察和环境监察力度,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建筑用能运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环境。(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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