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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2-09-14 16:47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关键词:天津节能减排地方十二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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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2〕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

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

节能减排是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抓手,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60号)要求,全力做好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主攻方向,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调结构、转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突出结构性调整,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控制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狠抓区县主要污染物增减平衡,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77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0.826吨标准煤下降18%。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8万吨、2.5万吨,比2010年的23.8万吨、2.79万吨分别削减8.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2%)、10.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4%);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6万吨、28.8万吨,比2010年的23.8万吨、34万吨分别削减9.4%、15.2%。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各重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节能减排的年度目标,制定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倒排时间,量化任务,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用能、环境保护的关系,将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对各区县、各部门进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行政区内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区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区县规模以上企业能耗季度统计监测制度,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及各区县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六)加强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制度,强化市、区县、部门联动协调。加强经济运行分析,按季度分析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做好跟踪监测和预警调控。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统筹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协调机制,深化“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发展壮大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和国防科技等八大优势支柱产业,到2015年,八大优势支柱产业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将保持在90%以上。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发展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等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到2015年,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达到50%,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工业比重将达到3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科委负责)

(八)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生产能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以电力、钢铁、水泥、焦炭、化工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途径,调整产品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约束,严格市场准入,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安置落后产能职工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等政策激励机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良好氛围。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及本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区县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十)调整能源结构。加快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控制煤炭消费量,“十二五”期间燃煤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提高天然气使用比重。提高外购电比例,减少我市电厂燃煤。优化热源结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房改燃或由热电联产替代,实施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燃煤锅炉改燃并网,中心城区电厂搬迁,实施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滨海新区永利供电公司等小火电机组关停和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工程。重点发展绿色电池、光伏电池、风能、核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台激励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到2015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例达到8%以上,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3%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节能服务和监测体系建设、节能产品(技术)推广、节能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到2015年,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由68%提高到71%; 70%的风机、水泵、压缩机安装变频装置,更新淘汰型变压器,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92.8%以上,供热煤耗降低到每平方米17.4公斤标准煤;余压余热回收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综合改造36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强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体系建设,加强新城、示范小城镇和中心镇建设配套污水收集管网与处理厂建设,强化脱氮除磷,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水工程和再生水回用工程。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污泥处置无害化达到100%,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30%。继续推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渗滤液达标排放。建设湿地减排工程。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处理污染物,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强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脱硫管理,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推动烧结机、催化裂化装置、工业锅炉脱硫;实现全市18台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硝、水泥行业低氮燃烧脱硝,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淘汰治理黄标机动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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