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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中兴和中国政府可准备两项法律反击

2012-10-16 14:33来源:通信产业网关键词:华为中兴无线通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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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调查报告没有国际法依据

在日前发表的报告中,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表示,经过为期一年的调查,它得出如下结论:华为中兴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为它们获得了美国企业的敏感信息。美国国会特别担忧华为和中兴的原因是它们与中国政府关系密切。报告指出,允许华为和中兴在美国开展业务,将使中国政府有能力窃听美国通信,对水坝和电网等关键设施发动攻击。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迈克罗杰斯和该委员会的民主党领袖鲁珀斯伯格表示,美国政府应当被禁止与华为、中兴做生意,美国企业应当避免采购华为、中兴的设备。

从以上内容来看,美国国会报告调查认为中国上述两家企业与中国政府关系密切,并以此为由得出两家企业在美投资与贸易行为将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结论,建议对它们的投资与贸易采取限制措施。

美国是WTO重要成员,同其他成员方一样负有履行WTO协定的国际法义务,在对待同为WTO成员的中国对其投资方面,美国应当遵守GATT1994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条款。可是,根据前文对WTO协定“安全例外”条款的法律解读,姑且不论美国国会调查得出中国上述两家企业“与中国政府关系密切”这一结论是否准确(事实上,中国两家企业均否认这一结论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的独立性),“与政府关系密切”这一理由本身就不在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列,援引该条例外限制中国企业投资、贸易的行为根本就没有WTO规则依据。

根据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列明的法定条件或情形,中国上述两家企业既与裂变、聚变物质无关,又非涉及军事行动或物资,中美两国亦非战时或国际关系紧急状态,更没有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义务的情况出现,谈何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如果硬要从中找到法律依据,美方最有可能捞到的一根“稻草”就是“安全例外”第2款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但是,根据对“例外”条款从紧解释和运用的法律原则,除非美国方面拿出充分证据表明,中国两家企业的投资行为与美国的作战物资或“与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否则,仅凭军方也会使用电信工具这一点就得出中国企业的投资、贸易“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结论,则完全违背了“例外”从紧的法律原则。

综上,美国国会发表的上述报告以及建议并不具备国际法根据,与WTO“安全例外”条款完全背道而驰,充其量是对该条款的滥用,实质上就是一种投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中国企业和政府可准备采取两项法律行动

鉴于美国国会上述报告缺乏国际法依据,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采取行动,反击报告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在中国政府采取外交行动与美方开展交涉的同时,中国两家企业亦应当据理力争。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都应当做好采取法律行动的准备。

根据国际法中用尽当地救济的法律原则,中兴、华为两家中国企业应当首先运用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机制排除对其投资、贸易权益的侵害。由于美国国会刚刚发表的上述报告仅具有建议性质,中兴、华为两家中国企业还需等待美国政府部门作出正式决定后,才可采取具体的法律行动。主要是通过美国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手段以及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政府层面讲,中国政府应当密切跟踪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认真研究美国政府随后作出的决定,并就此与美国开展磋商,阐明中国政府反对投资、贸易保护主义的立场,要求美方摒弃歧视中国企业的作法,秉承开放、合作的原则,切实为中国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创造公正、平等的市场环境。如果美方坚持错误决定,中国政府可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同时,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请求该机构对此作出裁决,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作出的裁决美国方面必须予以执行,这就会迫使其改变错误决定。当然,在正式提交申诉之前,应当做好大量的法律准备工作,以确保WTO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考虑到近期美、欧等西方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企业投资、贸易现象已成普遍态势,中国政府应下决心运用国际法规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手段遏制这一态势的进一步蔓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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