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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全文)

2013-02-04 09:21来源:政府网站关键词:核电发展规划核电发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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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核电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通过规划内核电项目的建设,逐步推进现有国内技术力量和设备制造企业重组,以适应大规模核电建设的需要。核电项目建成后要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价与脱硫煤电相比要具有竞争力。按国家电价改革的方向和有关规定,核电企业可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自行协商电量与电价。与核电发展相关的科研、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等环节也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机制。在核燃料供应环节,建立核燃料生产和后处理的专业化公司,形成与世界核燃料市场接轨的价格体系,为核电发展提供可靠的燃料保障和后处理等相关服务。

(二)加大设备研发力度

成立国家核电技术公司,负责统一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在国内企业实现技术共享;做好核电自主化与科技中长期规划重大专项的结合,统筹协调先进核电工程设计和设备研制工作;将核电设备制造和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大装备国产化规划,形成设备的成套能力。对关键的设备,包括大型铸锻件,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三)完善核电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法律法规建设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法强化政府核电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安全执法和监管。加大对核安全监管工作的人、财、物的投入,培育先进的核安全文化,积极开展核安全研究,继续加强核应急系统建设,制定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建立并保持对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体系。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核电行业标准的研究工作,“十一五”开始,随着核电堆型与技术方案的确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核电设计、设备制造、建造、运行管理标准体系,为批量化发展核电创造条件;在核电标准化与安全体系完善以前,国家将对参与核电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资质适当予以控制。

完善核电安全法律法规,尽快完成《原子能法》及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核电与核燃料工业的科研、开发与建设、核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健全铀矿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核燃料纯化、转化、浓缩、元件加工、后处理、三废治理、退役服务等领域的生产服务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或执业资质制度。

(四)加强运行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核电人才培养

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思路,重点围绕核电站的开发、设计、建造、调试、运行、检修、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科研和配套条件建设,建立和完善核电专业化运行与技术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为更多企业投资建设核电站创造条件。

我国核电的大规模发展需要大量与核电有关的专业人才。发展核电既是国家战略,同时又为相关行业和专业人员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施展才华的机会。为实现2020年核电发展目标,国家、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抓住机遇,在科研、设计、燃料、制造、运行和维修等环节,及核电设计、核工程技术、核反应堆工程、核与辐射安全、运行管理等专业领域,大力加强各类人才的培养工作,提高待遇,做好人才储备。重点在清华、上海交大、西安交大设置核电专业,编撰修改核电教材,培养核电人才。

(五)税收优惠及投资优惠

1、国家确定的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和国内承担核电设备制造任务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施进口税收政策;核电投产后,对核电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采用现行办法,先征后返。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2、国内承担国家核电设备制造自主化任务的企业,进口用于核电设备生产的加工设备和材料,核电工程施工所需进口的材料、施工机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

3、核电自主化依托工程建设资金筹措以国内为主,原则上不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及出口信贷。国家根据可能,对自主化依托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从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核电企业采用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4、规范核电项目投资行为,对核电项目所需资本金,均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按工程动态总投资不少于20%筹集。

(六)核燃料保障、乏燃料后处理及核电站退役基金

1、为保证核燃料的安全稳定供应,要建立天然铀资源保障体系,并制定方案征收乏燃料后处理基金。“十一五”期间启动有关研究工作,争取在2010年前开始实施。

2、为保证今后核电站“退役”顺利进行,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开始时,即在核电发电成本中强制提取、积累核电站退役处理费用。在中央财政设立核电站退役专项基金账户,在各核电站商业运行期内提取。有关费用征收标准和执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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