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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摸清火电厂汞污染底数

2013-02-22 11:25来源:能源评论关键词:燃煤电厂火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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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全球性污染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已经将其正式纳入环境外交。2009年2月召开的UNEP第25届理事会会议上,各国同意成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汞问题文书。2013年1月19日,INC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旨在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少汞排放的《水俣公约》。公约认为,燃煤电厂是汞污染的最大来源之一,各国应控制各种大型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

人为大气汞排放源

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燃煤发电装机容量的不断增长,燃煤电厂成为我国重要的人为大气汞排放源。目前我国尚无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量的权威发布数据。根据估算,目前我国燃煤电厂每年大气汞排放量在100吨以上,占全国人为源大气汞排放总量的20%左右,超过美国的2倍。鉴于我国能源资源以煤炭为主,在电源结构方面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将继续维持燃煤机组的基本格局,而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工作才刚刚起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严重缺位,随着《水俣公约》的通过,我国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将面临着巨大压力。

汞污染控制问题突出

试点先行。2010年9月环境保护部启动了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开展在线监测试点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示范,并通过试点示范提出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建议。目前选取的5大电力集团的15家燃煤电厂以及神华国华三河电厂共16家试点电厂已启动运行了烟气汞在线监测,而且电厂所在省级环境监测站同步开展了全口径汞测试以及比对工作。

发布排放标准。为控制汞排放、支持履约工作,《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增加了汞的排放指标。具体要求如下: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执行0.03毫克/立方米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地区火力发电锅炉执行0.03毫克/立方米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该限值是通过研究美国、欧盟和德国的火电厂排放标准而确定,立足于烟气脱硝+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烟气脱硫的组合技术,达到汞的协同减排效应。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长期以来偏重于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对于汞这种在大气中以痕量水平存在的重金属污染物治理力度不够。我国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污染底数不清。全国排放清单尚未建立,还不能真实反映全国总体污染情况,这不利于从国家层面上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滞后。控制技术前期积累匮乏,缺少协同控制示范,未掌握专门除汞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可能直接影响到我国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的进程和效果。

法规标准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得控制工作缺少执法依据。与之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不健全,大气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烟气脱汞工程技术规范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重缺失,使得环保部门和企业缺少开展控制工作的技术依据。监管能力薄弱。目前的监管能力不能满足环保工作的基本需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监察能力差距较大。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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