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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煤炭使用 政策和目标需更激进

2013-04-10 13:57来源:中国能源报 张树伟关键词:煤炭煤炭价格火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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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煤炭现在无疑还是主体,那需要问的是:煤炭是否会有不是主体的那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何时改变将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这方面,最为常见的一种说法是:煤炭在20-30年内的主体地位将不会改变。但如果将这一提法理解为对未来能源经济系统的预测,那么其预测的基础是什么?有何政策与行动含义?如果这一论断的含义在于其他能源形式不需要大规模发展,那么是不是意味着20-30年后还是类似的情况,因为那个时候煤炭依旧是大头,而其他形式,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由于缺乏实践,成本并不会自动降低,这种路径依赖将自我锁定,长期无法改变。

能源经济系统是开放的系统,受人们的行为与政府政策影响很大,关键是对系统的预期与目标。作为后发国家,中国淘汰煤炭的进程更快是可能的,在各种局部污染物、全球污染物以及开采成本约束同时存在的背景下,也需要这么做。

限制煤炭使用是政策问题

煤炭是占主体还是非主体,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二值问题。如果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份额)代表其地位,这存在任意多可能性。在减少煤炭消费具有明显的巨大收益(甚至关乎基本人权)的条件下,这已经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

历史上,煤炭在整体能源结构与发电结构中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政府的规划已经对此进行了下降的预计与设计。“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5%左右的目标。而更远期的政策目标设定,是一个非常复杂并且有些“非科学”的问题,取决于对直接经济代价的承受力、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心理等等。但是,从能源基础设施寿命的角度,在30-40年内实现对煤炭使用的淘汰是可能的。如果能够在2040-2050年间实现煤炭的淘汰,那将意味着世界各国的“趋同”。

基于环境资源的更大的稀缺性,环境约束需要更加显性的作用于未来能源系统的结构演进。

从政策工具来看,市场化基础的,覆盖全部经济部门的措施可以包括:提高煤炭的资源税水平到20%-50%;与其他能源与环境政策结合,推出碳税或者碳交易体系;给普遍性能源服务予以补贴。

在政策标准与社会事物上,可制定老旧煤矿的退役标准,开始制定30-40年关闭50%煤矿的计划,以及人员分流;将火电厂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

在行政措施上,全面取缔煤炭的直接燃烧,关停小、散、乱煤炭利用的基础设施。

总之,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讨论加速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淘汰,相应的政策选择以及直接经济代价是有价值的。

基于限制煤炭使用,设定加速煤炭淘汰的阶段目标,到2040-2050年完全淘汰煤炭的使用,应该成为政策选择。

(作者为北京卓尔德环境咨询与研究中心首席能源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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