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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首次“入住”环保税法

2013-05-24 10:12来源:经济参考报关键词:碳税排污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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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受访专家表示,这一“费改税”方案仅仅意味着税费的平移和权力的扩张,建议明确定额的适用税率,由国务院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名录,避免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政府和企业“议价博弈”时的寻租空间。

与此前业界预期不同的是,该送审稿首次将碳税纳入环境税中,将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炉煤气、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其他化石燃料等纳入征税范围。但对于主要耗能行业,采用减排、回收二氧化碳技术的企业,可以减征碳税。纳税人采用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并实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减碳减排量。

在开征时机方面,记者了解到,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做好全面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在部分地区开征,再逐步扩大征税的地区和范围;对二氧化碳税目,根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和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择机开征,并与主体税种减税相配合,不增加宏观税负。

受访环保专家表示出这样的担忧:由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权被下放到地方,可能引发“两高”行业与地方政府的“议价博弈”。

作为征税的对象,上述行业协会对新的环保税的设计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上述额外税负每年将给行业造成上千亿的成本,并导致电力行业“入不敷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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