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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价改革何去何从?

2013-05-30 10:22来源:金融岛关键词:电价改革火电企业火电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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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如何改

市场竞争领域中的成本定价机制是水电的悲哀,作为水电移民管理办法改革的前提条件,电力定价模式首先需要尽快改革。

1,改革国有电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严格区别对竞争性发电业务和自然垄断性电网业务的不同考核方式,对前者考核单位资产利润率,即考核其经济效益;对后者考核单位资产输、配电量,即考核其经营效率。不应考核国有发电企业的“资产总量排名”“发电装机总量排名”等“纸老虎”指标,还应避免“资产总量末位淘汰”这类可能促使发电企业非理性发展的政策;不应考核电网企业的盈利水平,因为垄断企业的盈利当由国家规定和控制,不是越多越好。

2,确定输电,配电过网电价:

在不改变电网原有物理联结格局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区分面向电力资源配置的输电设施和面向用户供电的配电设施的不同功能,划小电网企业财务核算单位,按照“合理成本加规定利润”的规则,并通过在同类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量、输配电量和运营效率的横向比较,对各级电网企业分别实行单独定价,确定并公布其年度准许收入总量和相应的输电、配电所有路径的过网电价。国家对电网企业单独定价的结果,主要应体现:充分保证各级电网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建设所需要的合理、充足和稳定的收入,并使之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交易情况脱钩,与电力供求关系形成的发电和用电价格隔离。

目前在输配电价改革方面,国家既定的“划小电网企业财务核算单位、从而实现政府对各级电网企业分别单独定价”这项最为关键的工作多年来一直未启动,而在2006年、2007年两次以正式文件颁布“分省电网输配电价标准”,公布了各省电网企业经营每千瓦时电量的平均输配电价约在0.09元至0.13元上下,但并未说明该标准如何付诸实施;标准与电网企业的实际运营效率、结算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实际执行情况和售电现金实际收入总量等财务运行情况之间关系如何;没有划分各大区域、各省、各市县电网企业的成本和利润率;特别是在国务院做出的“主辅分开”决策尚未难完成的情况下,该标准并未反映出电网企业的设计施工等辅业及“三产多经”的成本和利润在其中的总量和比重;电力监管部门对标准实施中监管情况如何;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此意见如何。如果这些情况都不清楚,已经颁布的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的?出台这些标准的用途是什么?如果这些情况都清楚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国家对各级各地电网企业单独定价这场“改革攻坚战”在三年前已经结束,只差信息公开了?这些问题是需要负责任地回答的。

3,用电户与发电及输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以完成上述两方面工作为前提,按照用电户的电压等级和用电变压器容量,从高到低,逐级限期,规定由用电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直接交易,签订各类购电合同,自行确定电力、电量和电价。所签合同交付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后,由用户按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过网费。较低电压等级的零散用电户可委托相关配电企业代签与发电商的购电合同,并由地方政府监管。电监会《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通知2013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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