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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2013-07-09 14:02来源:法制日报关键词:核电安全核泄漏核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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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管理制度不够严密

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说,十年来,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发展很快,一些原来存在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核与辐射安全问题。例如,随着核能和核技术的发展,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另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不等于核污染防治法,它涉及的问题远远超过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范围,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水平的增加,由此导致的国民所受辐射剂量远远超过核能和核技术应用所产生剂量。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包括了这方面内容,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是必要的。

夏勇说,放射性污染具有危害大、影响大、但察觉难、评估难、防范难、治理难等特点。随着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放射性污染已经成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源头,相形之下,管理制度还不够严密不够健全,执法体质机制还有待改进,执法力量和执法效能也有待提高。如何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特别是平衡不同需求,照顾各方利益,依法推进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加快核与辐射有关法律的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供应过分依赖煤炭,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供应难以为继,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看,我国已经步入工业化的中后期,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因此,发展核能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和对能源的高度需求决定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和平利用核能的事业迅速发展,核技术在我国国防、医疗、能源、工业、农业、科研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迈入了世界核大国的行列。但同时,核行业具有技术复杂性、事故突发性、处理艰难性、后果严重性、影响深远性以及高度的社会敏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放射性污染问题关乎事业发展,关乎公众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关乎国家安全。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在座谈会上,与会者都纷纷提出建议,要尽快研究制定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其他法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法制体系建设。

核设施、高放射性废物等是核能领域中潜在风险最大、事故后果最严重、公众最敏感的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我国目前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仅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部法律,有关规范原子能利用行为和核安全行为的法律仍处于空白。近两年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制定“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的议案,要求加快完善核法律体系。潘自强说,核安全法是当前公众关心的焦点,也是核能发展的前提。原子能法是核能发展的基本法。应该加快这两部法律的出台的脚步。在座谈会上,夏勇透露,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正在研究制定中。

潘自强还建议在积极推进核安全法的同时能够制定一个较完整的核与辐射法律计划,适当的时候推动辐射安全法和高放废物处罚的立法进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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