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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13-08-02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检测技术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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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原始监测记录上注明。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污染源排放数据,环境执法机构及时向环境监测机构提供企业污染物不外排、企业停产或永久性关停等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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