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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13-08-02 14: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检测技术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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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

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 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未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及未监测原因等信息。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至上级环境监测机构。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监督性监测的,应上报全部监测数据,不得选择性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机构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汇总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污染源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报送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于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发现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执行标准、监测数据填报录入等错误,应责成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核实,变更后重新上报。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变更前后的监测数据及对变更要求的处理意见一并报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监测数据变更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污染源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

(二)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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