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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

2013-08-12 10: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排放二氧化硫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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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在温度273K,压力101325Pa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任何1.0h浓度平均值,mg/m3(标)或mg/Nm3。

3.7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0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标)或mg/Nm3。

3.9

企业边界

企业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10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m。

3.11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12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时段划分

4.1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工业炉窑”和“新建工业炉窑”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工业炉窑执行本标准中的现有工业炉窑排放限值,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4.3新建工业炉窑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中的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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