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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

2013-08-12 10: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排放二氧化硫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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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放限值规定及技术要求

5.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得超过表1、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其中工业炉窑烟气黑度排放限值均小于1级(林格曼黑度)。

表1工业炉窑颗粒物排放限值

序号 炉窑类别 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现有炉窑 新建炉窑
1 有色金属熔炼炉 100 50
2 熔化炉 冲天炉 120 80
金属熔化炉 100 50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100 50
3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120 50
非金属加热炉 100 50
4 热处理炉 100 50
5 干燥炉、窑 100 50
6 非金属焙(煅)烧炉窑 (耐火材料窑) 100 50
7 搪瓷、砖瓦窑 150 100
8 其他炉窑 100 50

表2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 (mg/Nm3)
1 SO2 现有炉窑 500
新建炉窑 400

表2(续)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 (mg/Nm3)
2 氮氧化物(以NO2计) 400
3 氟及其化合物(以F计) 6
4 金属熔炼、加热 0.5
其他 0.1
5 金属熔炼 1
其他 0.01
6 铍及其化合物(以Be计) 0.01
7 沥青油烟 30

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

时段 周界外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mg/Nm3
现有和新建工业炉窑 1

5.2烟囱高度

5.2.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5.2.2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5.2.1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0m以上。

5.2.3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5.2.1、5.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6监测

6.1烟气监测和采样平台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6.2测试工况要求

6.2.1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2.2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0h。

6.3采样方法

采样方法按GB/T16157和HJ/T39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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