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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电价体系完善 有助可再生能源有序健康发展(表)

2013-09-06 10:09来源:中债资信关键词:脱硝电价除尘电价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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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涉及两方面内容:可再生能源方面,上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火电上网电价方面,提升了脱硝电价的补贴标准和新增了除尘电价的补贴标准。通知指出:(1)自今年9月25日起,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之外的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5分钱﹔(2)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到1分钱﹔对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燃煤发电企业实行每千瓦时0.2分钱的电价补偿。

此举将暂时填补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缺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健康发展。但在用电需求并不旺盛的前提下,每年征收金额增长有限;加之,未来两年可再生能源装机依然保持较快增长,预计2015年征收标准将不能满足补贴需求,未来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有效的途径还是降低发电成本,实现平价上网。环保电价中包含了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火电上网电价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调动火电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预计未来脱硝及除尘设施的安装将加速。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提升,将填补近几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缺口,但其补贴只供一时之需,不能作为清洁电源发展的长久之计

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0.1分/千瓦时,2009年11月起调至0.4分/千瓦时,2012年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又将标准上调至0.8分/千瓦时。随着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征收标准已经不能覆盖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缺口,国家为促进可再生清洁电源的发展,2013年9月将实行1.5分/千瓦时的征收标准。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的金额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2)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3)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其中,补助金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一种情况。

具体来看,1.5分/千瓦时的征收标准对可再生清洁电源的支撑力度有多大?中债资信基于以下假设进行估测:(1)全国用电量增速保守估计每年为5%,其中农业用电及居民用电增速也为5%;(2)可再生电源标杆电价为0.4元/千瓦时,多出的部分需要国家补贴,其中风电上网电价按照区域装机占比及上网电价综合测算;(3)可再生电源装机以国家最新的各电源规划顺利完成目标,发电利用小时数以2012年各电源的发电利用小时数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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