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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需锤炼成钢

2013-10-31 13:41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监管十二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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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公开促进严格执法

王胜明委员说,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促进严格执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果如何应当公开,即使具体情况难以公开,也应当公开总体情况。《草案》第五十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有关情况,那么公开一次还是公开几次?排污有个过程,公开也应当持续。

王明雯委员针对这一问题提出3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要求。比如第四十九条,“定期”怎么理解,到底是一个月、两个月,半年还是一年?应该加以细化和明确,否则想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没有办法。再如第五十条,“应当向社会公开”,他认为可以具体明确为“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开”,这样便于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规定要建立一个统一公开的平台,来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便于了解和查询。大家对污染企业的信息都非常关注,在哪个地方公开,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公开平台,便于有关部门和公众去了解、查询与监督。

三是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增加相关规定,对于该公开而未公开的,应该对申请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实际上,老百姓要了解环境信息是非常困难的,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9月份为了一个关于土壤污染的调研,到地方农业局和环保局去了解相关情况,却被告知信息涉密,不能公开。全国人大代表都了解不到相关环境信息,普通老百姓怎么能够了解到?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得更加详细一些。

堵塞环保监管漏洞

张龙安(全国人大代表)说,现在的环境保护机构,厅一级都是行政编制,到区、县一级都是事业编制,在体制上漏洞很大。发达国家行政执法部门都是行政单位,都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发工资,但是我们国家区、县一级都是事业编制。据了解,一般的小县,现在的环保部门都在200人以上,如果大一点的县,发达地区,环保部门就是四五百人,这些人的工资,地方财政无力支付,所以他们的事业编制就靠罚款、收费来养活自己。体制问题决定了我们整个国家的环保问题。所以事业编制跟我们整个环境保护法律有矛盾、有冲突。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首先我们的区、县一级的政府要改变体制,如果体制改变不了,我们的法律即使制定了以后还是无法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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