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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需锤炼成钢

2013-10-31 13:41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监管十二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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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全国人大代表)则重点关注环境执法监察的体制机制问题。他建议,在第二十条前面应写上国家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体制安排。他说,从全世界的实践来看,国土面积比较大的国家普遍都是采用这种方法,由国家的监察机构来监督地方对国家法律的实施情况,由地方机构来实施对地方的具体监管。

吕薇委员说,目前环境保护的最大问题是监督实施的问题,尽管现在这部法律还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环境保护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监督和实施的力度。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相匹配的监管体制,这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要协调中央部门之间关系,如在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中第十六条,很多地方都提到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但是实际上在执行中,农业的是由农业部来管,海洋的是由海洋局来管,城市的监管体系是由城建部来管。那么环保部门与被“会同”单位是什么关系,出了问题谁负最终责任。是不是人财物由谁管,责任就由谁来负?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将来政府的管理体制如何与之相适应。现在出了环境问题,板子肯定打在环境保护部,在会同的情况下到底怎么样分清责任要明确。

二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国家监察、地方监管。”我们这么大的国家,要明确中央政府管什么,地方政府管什么,省里管什么,县里管什么,一定要搞清楚。从国际经验来看,中央政府要管制定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检查、评估和信息公布,这些应该国家统一来做。地方要进行一些具体的督察工作,比如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和排放监测和检查。现在法律中讲到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环境信息,比如有委员讲到去地方政府要资料人家不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真实反映情况。所以,《草案》要分清中央和地方在监督管理上的责任,总体的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以及环境信息的公布应该是中央,或者至少提高到省里来管,县里或者市一级应在排查一些具体的重点的污染源和排放控制方面做更多的工作。现在地方基层政府是被考核对象,让他自己去发布自己的不良信息,往往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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