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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需锤炼成钢

2013-10-31 13:41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监管十二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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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现在的环境保护是很多部门都各自为政地做一些事情。第十六条规定,“有关行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实际工作中这就留了口子,各部门的监测还是以各部门各自为主。现在我们国家地下水监测主要靠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地表水的监测断面都涉及到环境评价指标的问题,水利和环保部门都涉及到河道水环境监测管理,而现在是水利不上岸、环境不下河,一个问题两个系统各自为政管理。既然是统一管理,在后面是否可以增加一句话,或者第一步能够做到“由国务院各个部委设置的国家监测系统的环境质量数据,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各部门可以监测,按照规定统一监测方式,实现监测的环境数据共享。

杜绝“未批先建”须加大处罚力度

陈吉宁委员说,三审稿与二审稿比有进步,但是在法律设置上仍有漏洞,例如对解决存在比较突出的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没有很好体现,他特别提到未批先建的问题。

有很多专家都在呼吁一定要把未批先建的问题解决,但是仍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未批先建已经成为环境司法中的重大难题,什么项目未批先建?都是污染重的项目,不敢做环评,所以要未批先建。有组数据可以说明,2010年对全国钢铁项目进行清查,河北省全省炼铁炼钢的产能分别是2.73亿吨和2.86亿吨,在这么大的产能中,将近80%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擅自建设运行的,这里有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淘汰的。

未批先建,一旦建成之后,污染重、落后的产能没有办法淘汰,政府管理部门叫停也停不下来。目前的罚款最高限额是20万元,没有任何用处。一个大项目上亿甚至十几亿元,20万元的罚款额度区区九牛一毛,也没有办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些现象已经成为环境执法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建议《草案》当中一定要增加“未批先建”的内容并提高处罚力度,一是对未批先建的,明确法律处罚依据,二是要大幅度提高惩罚的限额。建议做到用总投资额的比例,比如1%~5%作为罚款额度,而且不应该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就不罚款,因为这个环境影响是累积性的,很难用一个项目作评估,只要是未批先建的都应该给予处罚,而不是造成污染损害之后才进行处罚,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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