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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需锤炼成钢

2013-10-31 13:41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监管十二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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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梅(全国人大代表)说,法律责任的条款当中讲到企事业单位违法后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比如引进的一些项目给环境造成了污染,对社会、当地的老百姓影响非常大,决策失误带来了环境污染,如何承担责任?整个法律责任章节当中没有这样的规定。除了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的”,这里不够明确,对主管部门、政府决策引起环境污染,决策人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化工园区,这都是政府招商引资的决策,如果带来了环境污染,决策的政府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污染是一个大课题,政府部门相关的责任在法律责任当中要写进去。政府部门引进项目决策失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增加这样的条款。

强化对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硬约束

陈吉宁委员说,我们一直讲要转变发展方式,特别是转变发展观念。到底谁在做绿色发展,谁没有做绿色发展,目前还没有一个数据来评估一个区域是怎样的,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建立国家环境的统计制度。现在我们连底数很多时候都讲不清楚,如何形成国家的政策、标准和国家的规划?如何引导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真正的绿色发展,建立相应的绿色GDP评估制度?没有数据就无法体现这个事情,建议要定期开展环境统计调查研究。

吕祖善委员说,最近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进行“十二五”中期的评估,从初步调研情况来看“十二五”期间很大一部分目标进展顺利,有些能够提前完成。但是两个方面进展很不理想,一是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滞后,有些结构性的矛盾不但没有缓解还显得更为突出,比如产能过剩的问题。二是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得很不理想,有的指标可能很难完成。这两个方面存在问题说明我们在科学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存在薄弱环节。

为此,《环境保护法》必须强化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对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硬约束,二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透明度。《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仅有这样的约束是不够的。现在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尽管有排放不达标的或偷排的,但大量的环境问题是某些地区环境容量已经超过极限而造成的。

这个问题主要是政府的责任,环境容量已经不允许再增加新的污染物排放,应该由政府控制,由政府采取措施而不是仅仅由环保部门暂停环评就能解决的。所以,必须对政府实施更硬的约束。增加环境质量的透明度,让群众对当地政府进行监督,这比我们考核、评比、检查要管用得多。在法律上应该有明确表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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