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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做好2014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2013-12-10 10:36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电煤煤炭运输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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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管

(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研究预测下一年度煤炭消费需求、生产和运输能力,做好产运需衔接的综合平衡。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对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资源、运力浪费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保障交易主体公平自主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干预企业签订合同。

(三)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7号文件精神,坚持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得进行干预。同时,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四)加强衔接事中事后监管,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合同履行检查,督促产运需企业严格兑现合同。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强化企业的诚信和契约意识,将供需双方的履约情况纳入法人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要进行社会公示和联合惩戒。

(五)探索培育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三、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衔接工作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协会和单位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好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衔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煤炭供需双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紧签订合同。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力争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合同汇总。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要尽快组织指导完成运力衔接。衔接期间要保障煤炭供应平稳有序,特别要确保取暖供热企业的煤炭供应和正常生产。

(三)各有关方面在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中,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精简各类会议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同时,加强对衔接工作的正面引导,做好舆论宣传,为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和提高产运需衔接水平营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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