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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做好2014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2013-12-10 10:36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电煤煤炭运输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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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冶金、化肥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和运行调节机制,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指导做好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产运需衔接机制

(一)在开展产运需衔接工作中,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凡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用户企业,均可自主参与衔接,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违法违规的企业参与衔接。

(二)煤炭企业依据核准(核定)的生产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用户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签订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三)供需企业签订的合同,在矿点、用户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应保持相对稳定。支持供需双方签订2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衔接顺利进行,继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年度、中长期煤炭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汇总。

(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进行运力衔接,分别指导有关港航企业、铁路局依据运输能力,对汇总的煤炭合同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规范并符合运输条件的中长期电煤合同优先配置运力,日常执行中优先保障运输。

(六)积极推进煤炭运输市场化改革,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应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七)对供需双方签订并确认运力的跨省区年度、中长期电煤合同,由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铁路总公司予以备案,作为日常调节、市场监管、合同履行检查的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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