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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13-12-13 11:06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关键词:国家能源局核电技术核电课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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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财务审计管理,严格把好财务验收关。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基础和主要依据,必须切实加强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制,保障财务验收的质量。

(一)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并完善重大专项项目财务管理组织体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服务科研人员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参与核电重大专项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财政部发布认可的名录中,按照严格的程序择优遴选。

(三)财务审计应在预验收前完成。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对于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课题承担单位须完成整改并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财务验收。审计中发现课题承担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能源局核电司报告。

(四)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上(含)的,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单独列示经费支出明细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派课题审计人员参加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介绍课题审计情况,并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对外泄露。

(六)能源局核电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七)2008-2013年期间立项课题,在财务预验收时,课题承担单位须补充提交与合同书、财政部核定预算(数据及内容)一致的预算书,经财务预验收专家组审核确认后,由能源局核电司在正式验收前认定。2014年以后立项的课题,课题预算书与合同书同步审核、同步签订。预算书应明确列示联合单位的经费分配,并与合同书第四章保持一致,预算编制深度原则上应达到“课题—子课题—专题”三级。

(八)严格履行课题预算调整程序。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的调整事项,应提供完整正式的内部审批文件和备案文件,对预算调整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充分说明,由财务验收专家组在正式验收时予以确认。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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