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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13-12-13 11:06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关键词:国家能源局核电技术核电课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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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现专项成果及科技资源共享。

核电重大专项产生的科技报告,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有利于推动核电专项成果开放共享,加快推进我国核电及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化进程。

(一)科技报告是课题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课题合同管理。科技报告的完成情况,作为课题验收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将不予验收。

(二)2014年以后立项课题,在课题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最低数量、类型和时间。2008-2013年期间立项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科技报告,原则上一个课题除形成一份总报告外,每个子课题应独立形成至少一份报告。

(三)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科发专[2013]589号文规定的格式撰写科技报告。验收阶段提交的科技报告,通过自评价报告填报软件撰写,随验收材料一并提交;执行过程中提交的科技报告,使用科技报告填报软件撰写,随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五、定期开展评估,强化责任考核,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设立评估环节,健全科技资源使用责任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加强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重大专项课题筛选、立项、调整等过程的决策与管理水平。

(一)加强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建立任务评估与经费支持方式、划拨及调整挂钩的机制。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对照任务合同书,对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能源局核电司定期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二)同一单位申报新课题时,将充分考虑已立项课题的执行和验收情况;对于目标偏离、管理涣散、进展缓慢、执行不力的课题,将对课题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和课题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终止或者调整,并取消该负责人继续承担核电重大专项任务的资格,不再受理该单位后续课题申请。

(三)建立课题后评估机制。在课题验收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重大战略性产品的产业化及其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国家能源局重大专项诚信档案。

请各分项牵头实施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分项特点,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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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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