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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与鱼类保护困局调查

2014-01-21 09:27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胡学萃关键词:水电开发水电工程鱼类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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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3年,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连续三年进行生态调度试验,即通过泄水调度为四大家鱼的产卵制造人造洪峰。试验初步证明生态调度对“四大家鱼”繁殖产生了促进作用。

赵依民告诉记者,即使有了人造洪峰,水温不达标,也没有用。“一般四大家鱼产卵需要的水温在18℃,现在水温上升慢。另外,大坝秋季水温下降缓慢,直接影响了中华鲟的产卵。”

截至2013年12月27日,据中科院水生所、长江水产所以及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救治监测中心联合监测显示:2013年尚未发现野生中华鲟自然产卵迹象,这是自葛洲坝截流32年来首次未监测到野生中华鲟自然产卵。有专家分析称,可能是今年溪洛渡、向家坝陆续下闸蓄水影响了水温,具体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不是逼着你干,而是让你削尖了脑袋去干。”

有专家认为,尽管增殖放流、生态调度和分层取水相比以往是一大进步,但“改善太慢”;还有的专家认为,这些措施还处在概念炒作的阶段,“花钱舍不得”。

记者在水电企业走访时了解到,尽管水电企业在主观上表露出了愿意做好鱼类保护的意愿,但他们也表示,水电开发与鱼类保护牵涉到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水生生物管理的盲目和归口不明、水电电价机制不合理等深层次问题。

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尽管我国有《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渔业法》等法规对包括鱼类在内的水生生物保护有所涉及,但多立足于所在部门职责与权限范围内相关事务的界定,鲜见系统地针对水生生物保护的可操作法规和规范。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人工增殖放流、人工繁殖、救护等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专门针对水生生物保护出台的最高规格行政法令。

其次是实际管理存在真空。危起伟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管理现状,水生生物的管理“太过复杂”。“以鱼类为例,虽然我们有《渔业法》,但它是从产业角度、保障鱼类蛋白质供给的角度考虑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水里的归农业部、岸上的归林业部。但农业部主管粮食安全,属于生产型部门,保护作为其一项职能,并不是其核心业务部门,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都缺乏足够重视。”

在此之前,包括曹文宣院士在内的专家学者纷纷呼吁成立专门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机构,在原有行业主管职能之外,再加一个执法职能。据记者调查,该建议已经在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方案中得到了体现。此次组织科考的长渔委,原属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是一个意识协调机构,其常设机构为办公室。按照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东海区渔政局将整建制划归新成立的中国海警局,农业部则另设长江渔业渔政管理局,长渔委隶属该局。赵依民表示:“目前新机构正在逐步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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