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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

2014-02-10 09:57来源:中国核工业报关键词: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核法律法规体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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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核能产业是关系到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加强管制风险的同时,我国的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也要关注核能利用的价值,在管制与促进两者之间做好平衡。

【建议一】 及早出台《原子能法》,奠定核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石

作为原子能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原子能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和规范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是要实现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的统一,在这两方面建立利与弊的平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高效发展。其主要内容应既包括核安全、核安保、核进出口和防核扩散等基本制度,也体现促进发展的目标,明确原子能事业的战略定位、发展方针和基本政策。

其中,在基本政策方面,建议实行国家统一管理、行业准入、研发与财税支持政策。

国家统一管理政策。国家对全国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的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

行业准入政策。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核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重大项目和限制项目实行核准制。

研发与财税支持政策。将原子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国家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并安排资金支持原子能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原子能科学技术进步。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原子能研究利用、开发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支持。

【建议二】 研究制定《核安全法》,提升核安全法规地位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既是环保法又是安全法,包括了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安全的内容;加上已有的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核事故应急、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等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支撑,我国关于核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等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完备。但考虑到核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可研究制定专门的《核安全法》,将现有条例有关专业要求提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宏观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这则有益于更好地回应社会公众对核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

【建议三】 制定或修订有关条例,完善核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核安保条例》(或《实物保护条例》)

为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免于盗窃或其他非法转移和破坏,建立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放射性物质及其相关设施核安保、信息安保、核安保从业人员与核安保关键设备、核安保事件管理等。

2.制定《核事故损害赔偿条例》

为保证发生核事故时受害者得到充分与合理的赔偿,又不影响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发展,应制定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责任的类型与豁免、覆盖的损害范围、责任限额、财务保证、诉讼时效、主管法院、国家干预等。与一般民事责任不同,核损害民事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要求强制性的财务保证、必要时由国家干预等。

3.制定《放射性矿产勘查与采冶管理条例》

制定《放射性矿产勘查与采冶管理条例》,与《矿产资源法》协调衔接,对其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开采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该法并没有对“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保护性开采“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核电大规模发展的形势下,铀资源保障备受关注。随着从事铀矿勘查的主体日益多元化,以及适度放开铀矿采冶的呼声日益高涨,不仅需要妥善应对从业人员、公众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等特殊问题,而且需要建立天然铀的储备制度。因此,这些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予以规范。

4.适时修订《核材料管制条例》等

根据目前的管理实践,应重新界定《核材料管制条例》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和颁发程序进行修订。如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扩充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全面涵盖核电厂外的核设施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的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等。将《核出口管制条例》修订扩充为《核进出口管制条例》,全面覆盖核出口、核进口以及保障监督等重要方面。调整《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设施主管部门”的内涵和监督管理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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