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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情况

2014-02-10 09:57来源:中国核工业报关键词: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核法律法规体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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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国外核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实践

美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

美国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框架是:顶层是原子能法。该法于1946年8月1日颁布,是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下一层是联邦法规CFR10,即美国核管会导则,再下一层是美国核管会导则实施细则。美国核管会导则实施细则分成10个方面,包括动力反应堆、研究实验堆、核材料和核燃料装置、环境和场所等。最后一层是工业标准ASME和IEEE系列与原子能工业有关的标准。

俄罗斯:五层“金字塔”结构

俄罗斯核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位于顶层的是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协定、协议),如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原子能应用法。然后是俄联邦政府和总统的法律执行文件,再下一层是原子能应用领域的俄联邦标准和规定,第四个层次是国家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安全导则、指导方针),在最底层的是操作文件。此外,俄罗斯核领域将军用和民用分开立法。

日本:每个特定领域都有相应的子法

日本于1955年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规定了本国原子能政策的基本方针,这为原子能利用领域相关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在《原子能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原子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每个特定的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子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原子能法律体系。

法国:没有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

核电在法国电力生产中占有绝大多数的份额,但法国并没有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

法国原子能领域的立法工作开始于法国原子能委员会成立之时(1945年),其原子能利用及管理活动的立法是一个涵盖众多领域的复杂、庞大的法律体系,所适用的众多法律法规分散规定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没有系统化编撰。

韩国:原子能委员会是最高执法主体

韩国原子能法律法规框架建立始于1958年。1958年,韩国颁布了原子能法,以后修订了数次。该法为韩国原子能领域的框架法,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核损害赔偿法、核责任的损失补偿契约法等。

在韩国,与核相关的活动是由不同的组织计划和实施的。在原子能法律框架下,原子能委员会是最高执法主体。

德国:把“逐步淘汰核电”写入法律

德国是以1959年《原子能法》(也称为《和平利用原子能和防止其危害法》)为指导,由不同的法律、法令对原子能利用和管理的各个领域予以规范调整,共同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原子能法律体系。

目前,德国是核电大国中唯一在法律中确立“逐步淘汰核电政策”的国家。(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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