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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4-02-20 09:30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节能环保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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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国土、住建、质监、安监、银监、电力、水务部门配合)

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发改、经信、住建、物价部门负责)

7.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实施《湖北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完善激励政策,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经信部门负责,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

(三)加强科技研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重点城市可率先启动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

9.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1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鼓励水泥、钢铁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国土部门配合)

1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大幅增加,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商务部门配合)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3. 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艺)、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火电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以前,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武汉地区为20万千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并同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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