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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4-02-20 09:30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节能环保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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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和改造。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发改、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15.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武汉市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其他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石化、溶剂、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全面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环保和低毒原辅材料,推进溶剂使用过程的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商务、质监、安监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16.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2014年底前出台《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制办、环保部门负责,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17.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优化城区路网结构;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到2015年,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65%以上。(发改、经信、公安、交通、住建部门负责)

18. 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2014年6月底前建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其他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于2014年底前建成。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2014年底前实现社会化的环保检验机构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编办、环保、质监部门负责)

19.限期淘汰黄标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限行范围。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管。武汉市要率先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环保、交通部门配合)

20.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商务、工商、环保、质监、物价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2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检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严格省外机动车转入要求。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经信、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六)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22.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注重城乡造林绿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到2015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林业、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23.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控制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住建部门负责)

24.强化施工扬尘监管。落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管。综合采用封闭作业、洒水降尘、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口道路硬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视频监控等多种措施,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住建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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