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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科普需纠正四个“错位”优化公众参与

2014-02-28 09:43来源:中国核工业报作者:雪丰关键词:环保核事故核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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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众参与的定位“错位”

公众参与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决策更多地反映公众的意愿。按参与程度不同可划分为完全没有参与、有所参与、平等分享决策权力、完全控制决策过程等不同等级。对于核能项目,我们正从传统的政府决策,过渡到公众参与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强化阶段。但不得不说,一些舆论走到另一个极端,片面强调社会公众共享甚至完全控制决策权力。现实中,一些项目在群体事件的压力下“一闹就停”,项目本身虽安全但“根据民意”而取消建设的事件屡屡发生。公众参与中的“民粹化”决策倾向令人忧虑。

从国情出发,我国核能项目公众参与的目的应是使公众了解核电建设情况,反映自己的诉求,保证自身权益,实现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定位更多应体现在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而不能把决策权完全交给公众,盲目顺从公众情绪化的非理性选择,影响国家的整体利益,也损害了公众和地方的长远利益。公众的意见和诉求是否采纳,首先应取决于这些意见和诉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具有科学理性的依据和道理,是否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四、公众参与的范围“错位”

对于核能项目,地方政府往往“趋利避害”,推荐一些位于本行政区域边界处的厂址;还有一些厂址旁邻外地置业者众多的旅游度假地区。这些厂址的公众参与问题更加复杂,仅在项目所在行政区和常住人口中小范围征求意见,已不能满足利益相关方表达关切和参与监督的需求,更深层次是跨行政区域的利益补偿问题,这是得到公众支持的重要物质条件,是核能公关工作的基础。对位于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交界处的厂址,上一级政府应加大协调力度,按照利益风险平衡原则,采取更合理的补偿和地方税务分享政策等,切实让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公众有机会分享核能发展的直接利益。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在上一级政府未能承诺亲自协调的情况下,要慎重选择位于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交界处的厂址。

对于公众参与而言,核科普宣传教育等“实质内容”的灌输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确立一套“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程序”,使公众感受到参与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只有如此,其结果才能得到公众的广泛接受。建议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机制和制度,使公众参与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促进我国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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