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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十大突破--77号公告解读

2014-03-21 11:27来源:中国节能服务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节能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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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了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之间的费用分摊方法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文件提出了要分摊期间费用的要求,但没明确期间费用的分摊方法,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财务人员造成了一点的困惑。7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给出了分摊的方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的期间费用总额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中A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投资额为500万元,2013年取得的分享收入为400万元;B项目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投资额为300万元,2013年取得的分享收入为200万元,则:

˙A项目的分摊比例=

(400/600)×0.5+(500/800)×0.5=64.58%

˙B项目的分摊比例=

(200/600)×0.5+(300/800)×0.5=35.42%

˙A项目的分摊期间费用金额=

1000×64.58%=645.8万元

˙B项目的分摊期间费用金额=

1000×35.42%=354.2万元

七、对财税〔2009〕166号文件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做了扩大解释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对于财税〔2009〕166号文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未列明的项目能否享受1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和税务机关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7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项目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对于实施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一重大利好。

八、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要求

110号文件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要求,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无法可依。77号公告第六条对110号文件的这一缺憾做了填补。主要规定如下: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2.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4.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5.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5)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九、明确了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管措施

110号文件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规定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罚,77号公告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7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监管措施有以下3项:

1.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十、引入第三方机构审核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110号文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也是空白,对此7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第三方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客观、真实。对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审核资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凭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和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均可认定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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