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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直接交易改革方案设计存在根本缺陷

2014-05-13 14:53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大用户直购电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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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我国直接交易改革中规定要把直接交易电量从年度电量计划中剔除呢?或者,是否取消目前政策规定中的直接交易的容量剔除,就可以实现直接交易改革的目标呢?这又涉及到了直接交易改革的条件。在区域发电侧市场设计中,我们注意到了电力市场供求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等基本条件,但是,在直接交易改革方案设计中,我们却忽视了这个问题。

直接交易作为零售竞争的一个部分比买电型市场模式要求更多的条件,特别是制度条件。首先,成本具有客观真实性。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发电企业成本存在一定的扭曲现象。比如相同装机容量的不同电厂人员数量或人工成本相差很大,但企业又不可能减人增效,把人员包袱丢给社会。简单地根据技术效率优先原则让高效率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配置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不合理的,这也是政府年度电量计划制定中或者调度交易监管规则中主要以装机容量而不是成本为依据分配电量,并且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同比例完成的主要原因。直接交易电量分配自然也面临相同的难题,扭曲的成本会诱导了不合理的资源配置结果,这是政府在直接交易政策中要求剔除直接交易容量的原因。其次,不能存在价格“双轨制”。发电企业与用户在两种价格制度中套利的结果必然是维持现在的交易规则,即不存在直接交易的策略空间。至少应该有较长的交易周期,使双方都能经历价格上涨和下降的变化。或者必须支付一定的制度转换成本。第三,要有充分的市场体系揭示价格信息,供双方决策参考。直接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和用户协商决定,但是,必须有其他相关价格信号作为决策依据。目前各省直接交易成交价格差异较大,而且一个省在不同交易周期的变化也很大,说明了直接交易价格形成过程存在盲目性。在成熟的零售市场中,发电企业与用户的直接交易价格往往是根据其他价格系统决定的,除了通常我们讲的输配电价外,更重要的,还要有来自批发市场的价格信号作为依据。这样形成的价格在机制上才是合理的,是发电企业和用户可预期的相对稳定的价格。目前的直接交易政策对成交价格形成机制还是建立在成本基础上的,认为只有成交价格大于成本,交易就可能形成;实际上,市场经济中企业决策的法则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是否产生了边际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零售市场改革中,消费者主权的社会价值也是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市场价格是经常变化的,但用户的用电选择权却是确定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消费者主权的价值可能大于经济利益的价值。用太多和太大的经济利益目标要求电力市场改革,像现在这样,许多省都把直接交易试点与对困难大企业的支持结合起来,也是改革难以实施和维持的原因。英国电力市场改革后电价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主要原因是消化了过去大比例的备用容量,同时通过解聘把过去国有企业承担的人员包袱等推向了社会。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赢利能力整体上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生产能力备用比例也不高,人员包袱更不可能丢给社会,因此,搞电力市场改革就要降价是不现实的。

建立跨省跨区

电力批发市场的战略选择

包括直接交易在内的电力市场零售竞争其实需要更加严格的技术和制度条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暂时还难以提供充分的条件。同时,目前各省范围内实施的直接交易改革除直接的利益或交叉补贴转移外,很难为用户提供足够的价格空间,因此,根据我国电力资源供求不平衡的基本特征,总结近年来我国跨省跨区交易发展的经验,我认为,不论从市场模式或市场体系发育的层次性角度,还是从资源优化配置空间的角度,在主要基于余缺调剂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资源配置优化为目标,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跨省跨区电力批发交易市场,是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当务之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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