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煤气能源政策正文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4-06-04 10:55来源: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价格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煤炭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3〕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项目

(一)税收类

煤炭生产、销售企业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依法征收税款。

(二)政府性基金

1. 教育费附加。根据 2011年2月25日省政府修订的《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2.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10号)规定,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计征。

3. 水利建设基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规定,按营业收入的0.8‰执行。

4. 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执行。

5. 生态补偿基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实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有关规定执行。

3. 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省政府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前,仍按省政府《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发 〔2008〕54号)规定的原煤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的标准收取。

4. 水资源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规定,按1元/吨的标准收取。

5. 铁路护路联防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铁路护路联防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211号)规定,对通过铁路发送和到达(省内到达货物及省内电煤除外)的运输货物(包括煤炭)按0.30元/吨的标准收取。

二、停止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工业稳增长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4〕1号)要求,继续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二)煤矿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三)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停止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四)煤炭计量费。根据省政府2012年第35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计量站,只准对出入本矿运煤车辆办理计量监督和票据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煤炭行业查看更多>煤炭价格查看更多>煤炭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