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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风险全景扫描与管控

2014-06-04 11:57来源:《法人》作者:张巧巧关键词:能源企业能源需求能源十二五规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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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防范管控

煤炭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瓦斯和水害防治等自然灾害压力极大,煤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各类储罐、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较多,能源企业面临的安全管理跨度和难度巨大。因发生安全事故,伤害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此给企业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如处理不善可能引发声誉危机。

安全风险解决措施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牢牢树立依法治安的企业理念。部分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没有牢固树立依法治安、依法治企的法制理念。近三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有十几部之多。这些法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法律、综合性法,如《安全生产法》;第二类是单行法律、特别法,比如《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第三类是十多部相关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但是从某些角度某些章条也对安全生产问题做了一些规定。如国务院2011年颁布《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先后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等10个专项规划。

二是必须做到证照依法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按照相关的安全法规做到企业证照齐全,矿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是必须依法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要依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框架认真研究和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控制体系,把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各个层面。

环保风险防范管控

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要求,新建项目应建立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

目前,部分企业重生产、重效益、轻节能环保;源头把关不严,在兼并重组、新项目上马过程中,未将节能环保作为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对建设项目节能环保管控不强,尚未建立内部审查评估机制;环保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不能适应日益严格的节能环保政策要求。若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事件,可能发生区域建设项目限批的处罚,将制约集团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甚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

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四是新《环境保护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标题:能源企业风险全景扫描与管控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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