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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子能法》立法30年(一)

2014-06-16 15:13来源:中核工业关键词: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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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997年:国家科委牵头组织起草

1984年5月7日,国家科委邀请国防科工委、核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机械部、水电部、卫生部、公安部、人民保险公司、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及核电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研究如何落实李鹏批示。

10月,为适应我国发展核电的需要,国务院设立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1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邀请上述部门开会研究《原子能法》起草工作。

198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时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姜圣阶为组长的16人起草领导小组和以时任国家科委科技政策局局长段瑞春为组长的18人起草工作组。

在国家科委牵头组织下,《原子能法》讨论稿几经修改,一直未能形成一个各部门均满意的文本。1989年8月,国家科委将《原子能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务院法制局征求各部门意见时,能源部明确提出了“不宜出台,应作重大修改”的意见。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核工业部改组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在现行体制下不宜匆忙出台《原子能法》”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局认为各方面意见尚难统一,要求进一步修改。

1994年,《原子能法》被列入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1994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国家科委成立了由国家科委副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黄齐陶为组长的《原子能法(草案)》修改工作小组,再次启动了《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1995年,国家科委将修改后的《原子能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由于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再次被搁置下来。

这一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核工业正处于战略调整期,更关心发展问题;“军转民”刚刚起步,遇到许多困难,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认识难以达成一致;1988年核工业部改组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后,仍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核工业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原标题:中国《原子能法》立法30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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