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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子能法》立法30年(一)

2014-06-16 15:13来源:中核工业关键词: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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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007年:国防科工委牵头组织起草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新的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则改组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核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再次开展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

自1999年起,国防科工委先后委托中国核工业经济研究中心开展了国外调研、比较研究、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和起草工作,并将《原子能法》列入核工业“十五”规划。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06年2月,国防科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29个部门(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从回复情况看,各部门(单位)普遍认为,应加快《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例如,发展改革委认为,涉及部门职能和工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应尽可能原则化,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建议将国务院原子能主管部门、核安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环保总局建议,由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组成《原子能法》联合编制组,国防科工委可为牵头单位,三部委联合上报;还建议在新的草案编写时,认真参考和吸收1995年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原子能法(草案)》的内容。

遗憾的是,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核工业的管理体制又一次发生变化,《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再一次被搁浅。

与此同时,国防科工委还组织开展了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工作,经多次研究修改,完成了《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条例》的起草工作。最终,经国务院审议,仍以国务院批复的形式予以颁布(国函(2007)64号)。(作者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主任、原中国核工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郑玉辉)

原标题:中国《原子能法》立法30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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