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核电核电建设与运行报道正文

中国《原子能法》立法30年(一)

2014-06-16 15:13来源:中核工业关键词: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条例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目前,我国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

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起步于1984年。目前已形成了12章70条的《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历时30年的《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中,经历了哪些曲折起伏的过程?

2013年,《核安全法》首次进入国家立项。如何科学合理确定《核安全法》适用范围?《核安全法》的定位与现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关系又是如何?目前,世界上至少有9个国家颁布了《核安全法》,这些国家核安全立法的状况对我国核安全法的建立和完善有哪些借鉴?

2014年是我国《原子能法》立法30周年。回顾这一段历史,总结立法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对完善核领域法律体系的指示,加快《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984年:起步

核工业是我国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改革开放前,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以“两弹一艇”为标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改革开放后,工作重点逐步转向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实行“军民结合”的方针。1984年初,我国核电刚刚起步,原核工业情报所张士贯先生向全国人大写信,建议制定中国的《原子能法》。同年3月20日,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在《法制来信简报》第八期刊登了张士贯的来信。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于3月23日在简报上批示:“顾明同志,这个意见似可考虑,请酌。”

1984年4月4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邀请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核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机械部等有关部门开会,讨论制定《原子能法》工作。在这个会上决定,由国家科委牵头,国防科工委、核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机械部、水电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着手《原子能法》起草工作。

1984年4月5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向该中心总干事顾明并李鹏同志报送了《关于组织草拟〈原子能法〉的请示报告》。顾明于4月23日在报告上批示:“拟同意。请李鹏同志批。”李鹏批示:“同意由科委牵头。”

以李鹏批示为标志,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正式起步。

原标题:中国《原子能法》立法30年(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原子能法查看更多>核安全法查看更多>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条例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