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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9月1日施行(全文)

2014-06-23 10:1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厂火力发电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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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运行控制

6.2.3.1关键参数

a.电除尘器运行过程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灰斗髙料位等重要报警信号、进出口烟尘浓度、烟温、二次电压、二次电流等;

b.电袋复合除尘器运行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进出口烟气温度、烟尘浓度、高温报警信号、低温报警信号、灰斗髙料位报警信号、清灰压力报警号、二次电压、二次电流等;

c.袋式除尘器运行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进出口烟气温度、烟尘浓度、高温报警信号、低温报警信号、灰斗髙料位报警信号、清灰压力报警信号等。

6.2.3.2烟气除尘设施的启动、停运要点参照附录A.2。

6.2.4检修维护

6.2.4.1电除尘器的检修维护宜参照DL/T461、DL/T748.1、DL/T748.6、JB/T6407执行。

6.2.4.2电袋复合除尘器的检修维护宜参照GB/T27869、DL/T461、DL/T748.1、DL/T748.6、JB/T6407执行。

6.2.4.3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检修、维护宜参照DL/T1121执行。

6.2.4.4烟气除尘设施的主要故障处理及措施宜参照附录D.2执行。

6.3烟气脱硫设施

6.3.1一般要求

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应参照DL/T1149、HJ2001、HJ/T178、HJ/T179、DL/Z870、DL/T748.10、DL/T341等相关标准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执行。

6.3.2运行考核

6.3.2.1火电厂应对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生产、SO2浓度、脱硫效率、副产物品质(如脱硫石膏品质、脱硫废水指标等)、排烟温度、吸收剂消耗量、水耗、电耗、气耗、系统投运率等。

6.3.2.2火电厂应对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维护进行考核,包括消缺率、及时率等。

6.3.3运行控制

6.3.3.1烟气脱硫设施的启动应具备重要转动设备、电气传动、联锁保护、阀门仪表等试验合格的条件,并做好启动前检查、试运转工作,启动应尽可能缩短与机组启动间隔,且除尘设施应先于烟气脱硫设施启动。

6.3.3.2烟气脱硫设施的停运应结合主机情况列出停运计划,非计划停运要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根据停运方式和设备状况,在停运期间做好检查和维护检修工作,并尽快投入生产。系统停运时除尘设施应晚于烟气脱硫设施停运。启、停运要点参照附录A.3、A.4。

6.3.3.3定期切换工作应参照DL/T1149、HJ2001、HJ/T178相关要求执行。浆液系统的设备停用时,应严格冲洗设备和附属管道,防止沉积。

6.3.3.4物化分析工作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可参照DL/T1149、HJ2001、HJ/T178相关要求执行。

6.3.4检修维护

6.3.4.1烟气脱硫设施的维护应包括日常维护和点检定修。日常维护应包括系统清洁、罐体管道泄漏处理、对转动设备定期检查护理以及对其他突发情况的处理等。烟气治理设施的点检定修应参照DL/Z870执行,应确定专职点检员职责,做到定区、定人、定设备,同时对点检人员加强业务培训。

6.3.4.2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等级以脱硫设施规模和停用时间为原则,将脱硫设施的检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检修要求参照DL/T748.10执行。浆液系统的设备和附属管道维护检修时,应对防腐层和易损部件,根据防腐施工和检修规定,进行严格维护检修。

6.3.4.3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应按照技术标准、制造厂提供的设计文件、同类型脱硫设施的检修经验以及设备状态评估结果等合理安排。

6.3.4.4烟气脱硫设施的定期切换应参照附录表B.2-1执行,定期分析要求应参照附录表C.2-1执行,主要故障处理及措施应参照附录D.3、D.4执行。

6.4烟气连续检测设施

6.4.1一般要求

6.4.1.1烟气连续检测设施(以下简称CEMS)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和校验、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数据记录和报表应参照HJ/T75执行。

6.4.1.2CE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质量保证措施应参照HJ/T76执行。

6.4.1.3CEMS烟气采样器、加热器、取样管线伴热投自动,设定温度不低于120℃,每日检查加热器、电伴热,确保运行正常。

6.4.1.4CEMS定期维护检查校验工作应满足技术标准和相关环保要求。

6.4.1.5做好CEMS原、净烟气取样器防潮防水工作。

6.4.1.6CEMS烟尘、SO2、NOx等仪表的计量基准应与GB13223保持一致。

6.4.1.7连续检测的历史数据及历史曲线的保存应满足环保要求并及时做好离线备份工作。

6.4.2运行考核

火电厂应结合生产实际以及投运率、故障率、数据检测及传输的准确性等指标建立CEMS考核机制。

6.4.3运行控制

6.4.3.1日常巡检

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查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记录应归档,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该系统的运行状况、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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