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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

2014-07-02 11:04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工业节能节能技术节能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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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其工业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情况;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确定能源管理人员以及人员备案、培训情况。

第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等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

采取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处理投诉举报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现场监察:

(一)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正常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原定标准的;

(四)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抄录或者拍摄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检测、检查;

(四)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纠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节能监察。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需要检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服务,应当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客观、公正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需要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单位提供被监察单位的用能数据的,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之日或者实施现场监察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节能监察报告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原标题:关于公布《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和《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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