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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

2014-07-02 11:04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工业节能节能技术节能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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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工信委主任詹水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节能监察是全面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政府规章《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对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家200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省2013年修订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修订的两部上位法扩大了节能工作领域和节能管理内容,我市的规章与上位法不相适应,急需修改完善并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工业节能是全社会节约能源工作的重中之重,据统计,我市工业领域能源消耗量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70%以上,抓住了工业节能,就抓住了节能工作的关键,随着我市节能减排形势的日趋严峻,工业节能对节能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节能监察程序不甚规范、节能监察力量不足、节能规定执行不到位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对节能工作新形势,结合我市实际,将规章废止,制定一部法规,规范我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出台项目。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我们对我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进行了调查,对草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参考了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了意见,还召开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讨论会,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

考虑到,我市工业领域能源消耗量占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的70%以上,先为工业节能监察立法,有利于带动全社会节能监察;全社会节能监察涉及建委、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等各个不同部门,除了《节约能源法》是规范全社会的节能工作外,国务院还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单行法规,规范各有关领域的节能工作,且各部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均有不同,出台全社会节能监察法规条件尚不够成熟,因此,《条例》的名称确定为“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主要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同时,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如何实施,本《条例》做出了具体安排,其他领域的节能监察不会受到影响。

(二)关于工业节能监察的内容

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草案第九条对节能监察的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在第九条第一款作了一般规定,将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等十项内容纳入监察范围;二是在第九条第二款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的监察内容与重点用能单位一样,除一般性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等五项内容。

(三)关于工业节能监察的实施

为保障节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草案从以下三方面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作了规定:一是在第十条明确了节能监察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等方式,并在第十一条对采取现场监察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二是在第十二条至十九条规范了相关主体的义务,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和监察适度的义务,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被监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在节能监察活动中应当承担配合义务,提供被监察单位的用能数据;三是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明确了节能监察案件的处理和救济。

(四)关于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为了便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动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授权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同时考虑到节能监察技术性、专业性较强,需要一支专门力量来从事,市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监察多年,而县区有的没设立节能监察机构,有的虽设立了节能监察机构,但力量薄弱,处在起步阶段,授权给县区节能监察机构,恐难以完成节能监察任务,因此,法规只授权给了市节能监察机构行使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此外,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因此,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和其他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可以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原标题:关于公布《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和《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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