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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

2014-07-02 11:04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工业节能节能技术节能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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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对限期整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限期整改情况等节能监察信息。

第二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但投入正常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未达到评估确定标准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评估确定标准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监察单位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绝、阻扰工业节能监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授权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和其他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可以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三)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同时废止。

原标题:关于公布《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草案)》和《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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