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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建公平、开放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环境,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的新建或改(扩)建电气装置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四川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管理规范、施工质量与服务评价等相关办法,建立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依法对四川省范围内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设计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监理、电力设备材料供应(生产)企业等市场主体从事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四川省内从事供电业务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四川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施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对参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单位、施工人员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另设许可。电力用户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场所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相应的受电工程业务受理场所,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布和公开用户受电工程办理流程、规定和收费标准,提供用户须知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用户办理业务,按要求公开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
用户应当在用户受电工程业务中,向有关市场主体提供真实有效资料。
第八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实施监管。
各市场主体不得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采用恶意低价承揽业务,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参与市场竞争。
用户应当遵守电力行政许可规定,并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应当执行招投标规定。
施工企业以总包方式承揽业务的,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个人或单位采用挂靠或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的方式承揽工程。
第九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供电方案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用电申请资料。为保证供电方案的有效性,有利于多方公平参与竞争,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
供电企业对符合要求的用电申请,按照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电网实际确定供电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用户。对答复的供电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变更。
因供电能力不足造成局部用户用电申请受限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备。
第十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行为实施监管。
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设计,在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结束后,向供电企业提出设计审查申请。未经供电企业审查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答复的供电方案进行审查,并向用户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承揽业务应当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取得用户的设计委托书,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勘察设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用户书面同意,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提高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并主动接受供电企业的监督。
供电企业在施工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违反《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纠正,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十二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情况实施监管。
用户应当在用户受电工程的隐蔽工程封堵前,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报备《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该予以配合。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中间检查应当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供电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在用户受电工程交接试验时通知供电企业到场监督。用户和施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应当向用户提供完备的竣工资料,并协助用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将用户受电工程擅自接入电网电源。
用户应当在用户受电工程完工后,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竣工检验资料。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检验,竣工检验中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在竣工检验前,供电企业负责对电网公共连接点及之前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整定和检验。对于涉及用户产权内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由用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计算,并报供电企业审核、备案,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电网数据。
用户对供电企业竣工检验有异议时,可以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由四川能源监管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复核。复验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复验结果,并承担相关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用户应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复验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十四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为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鼓励供电企业逐步创造条件,采取带电作业方式,减少对其他用户带来的停电损失,缩短用户受电工程接电时间。属于供电企业产权的设备接入,应由供电企业完成。
用户和施工企业不得违规私自搭接、投运受电设施,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实行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好用户受电工程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业务办理与信息录入同步,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纸质资料应保存原件。工程送电后,应按办理流程和时间先后,及时对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用户受电工程的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为保证用户受电工程投入运行后正常运行,用户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协议。用户受电工程投入运行后,承担维护工作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隐患,做好故障抢修工作。
用户或用户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配置必备的安全工器具,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并按照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用户或用户委托的运维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作业电工,作业电工应当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供电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应按照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时,供电企业应当要求用户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告。严重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施工企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信用评价等监管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掌握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
第十九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通过建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监管。各市场主体应当协助四川能源监管办推动建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的相关工作,核对、发布有关市场信息,及时通过“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平台”向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应当畅通和完善信息渠道,探索建立承装修试企业信息联络员制度,不断健全完善12398热线等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通过建设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对各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有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川能源监管办建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行情况组织抽查,促进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视情况将抽查结果通过监管报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四川能源监管办对各市场主体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或损害相关方经济利益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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