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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4-07-03 09:47来源:湖北省环保厅关键词:环保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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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督查督办,加大惩处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以及2011年以来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情况,确定督查督办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以“两高”司法解释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法律武器,实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行动,以“十个一律”的坚决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公开曝光;二是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三是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四是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顶格处罚;六是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关闭取缔;七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一律按日计罚;八是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查处;九是对环境监管不到位或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律实行“问责”;十是对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一是建立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四部门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二是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汉江中下游流域调水及沿线闸坝汛期泄洪预报预警等制度,对重点流域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和异地交叉执法。三是建立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和定期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守法积极性和自主守法能力。四是鼓励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四)实施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2日至6月30日)

2014年6月底前,各地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15日)

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集中对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汉江中下游流域、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2014年9月底前,各地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2014年10月底前,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将对重点流域、区域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2014年11月10日前,各地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原标题: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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