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访谈正文

专访陈臻:能源法治是能源革命题中之义

2014-07-22 11:03来源:中国电力报作者:彭源长 马建胜关键词:能源法治电力法新能源示范城市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记者::您认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能源法治体系?

陈臻:目前已经实施的《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律,解决不了能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战略性问题。《能源法》不出台,能源战略规划、能源国际合作、能源监管等就无法可依。这也是《电力法》等法律难于修订下去的一个重要原因。能源法治必须标本兼治。而治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从制度规范上加以创新,以完善整个法律制度,并建立以《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治体系。

“推动能源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全面接轨”

记者::习近平同志要求,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您认为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的关键和重点是什么?立什么,改什么,废什么?

陈臻:在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并举的背景下,完善我国能源法制体系任重道远,在能源领域法律立改废方面应该分轻重缓急和先后。

在立的方面,虽然我国发展核电已有30余年的历史,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裸奔”状态。我国正在研究起草《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建议国家尽快完成《核电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明确核电开发资质等准入门槛,解决关于核电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改变过去核电管理参照火电的做法,对核电站的设计建造、科技研发、装备制造、核安全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规定。

改的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促进能源市场改革,理顺不同能源类别之间的价格关系,要在大能源视角下开展能源体系立法,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在油气领域,增加油气勘探开发合资合作的相关规定,解决国内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开发的法律问题。在电力领域,现行《电力法》显然不适于当前的发展现状,应尽快修订。另外,要改变能源税制立法位阶较低,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现状,通过修订、补充立法,使能源产品价格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废的方面,我国在能源行业监管方面一直是遵循煤、油、气、电各部门管一摊的办法,应该重视多管融合,加快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强能源行业标准体系的细化和综合,加快滞后标准的废止、修订,推动能源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全面接轨,使标准更多地被认可和应用。

记者::能源生产消费的排放容易污染环境而广受关注,另一方面,一些为了缓解能源对环境影响的工作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和反对。比如垃圾发电、核电等就经常受到当地群众的抵制。您认为应如何运用法治思维保障公众参与化解环境能源项目邻避危机?

陈臻:解决环境能源项目产生邻避效应的根本是调和各方的利益分歧。环境能源项目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就是项目上马、建设、乃至以后运营后对所在地附近的社区、民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多少好处。如果项目周边地区的民众不能从项目获得利益实惠,哪怕是较少利益的损失,都将引发强烈的反对情绪。对周边社区和民众转移项目的部分利益或进行货币补偿是发达国家解决环境能源项目邻避危机的主要途径。以丹麦哥本哈根的NARA/Noveren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焚烧厂副产的暖气和冷气免费供给当地的社区,而其他发达国家在解决环境能源项目民众冲突过程中多是以减少能源使用费而得到周围社区的支持,以达到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的相对平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能源法治查看更多>电力法查看更多>新能源示范城市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