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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发布(全文)

2014-07-24 08:44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键词:能源项目电网工程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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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同时,做好协同监管,进一步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三、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市县结合实际制订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各市县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

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市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四、市县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核准权限。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享受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权限,其中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规划范围内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市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除外。涉及省已下放给市县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浙政办发〔2005〕73号文件附件)即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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